(2014)冠民初字第2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书亮与梁峰、李献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书亮,梁峰,李献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冠民初字第2094号原告王书亮,男,汉族,农民。被告梁峰,男,汉族,农民。被告李献民,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书亮诉被告梁峰、李献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书亮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书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书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运存人民陪审员 代建斌人民陪审员 吴壮壮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杜亚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