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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初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林兵、张连政与张连政、徐本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兵,张连政,徐本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136号原告:林兵。被告:张连政。被告:徐本玲。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林兵与被告张连政、徐本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超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两被告需要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张 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梁浩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