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盖民二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崔焕生与姜德柱、文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焕生,文晓明,姜德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盖民二初字第260号原告崔焕生,男,198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委托代理人崔丹,女,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被告文晓明,女,198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被告姜德柱,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原告崔焕生诉被告姜德柱、文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焕生的委托代理人崔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文晓明、姜德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焕生诉称,2013年10月31日,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因做生意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三十万元整。当时言明随用随还,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为了保证我的权利不受侵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本金三十万元,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姜德柱、文晓明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姜德柱、文晓明系夫妻关系。2013年10月31日,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整。当日,被告姜德柱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写明:今借人民币叁拾万元整。该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未还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据、证实材料等证据在卷为证,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姜德柱为原告崔焕生出具的借据,证明双方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的权利义务关系,被告姜德柱应依照借据履行还款义务。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姜德柱偿还借款3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姜德柱的妻子文晓明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因该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的该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第90条、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姜德柱、文晓明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崔焕生借款30万元。二、被告姜德柱、文晓明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减半收取2,900.00元,其他诉讼费60.00元,由被告姜德柱、文晓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冰礁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关新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