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民一初字第00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李耀华与骆拥军、崔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耀华,骆拥军,崔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一初字第00908号原告:李耀华,女,196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骆拥军,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崔琪,女,196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耀华诉被告骆拥军、崔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耀华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骆拥军、崔琪所有的财产在价值50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已提供芜湖市弋江区奥运康城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耀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骆拥军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市九华山路房屋在价值5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二、对原告李耀华提供担保的张晟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奥韵康城房屋予以查封。需要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贤佼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滕小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