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民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甲、杨某乙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杨某甲,杨某乙,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保字第2-1号申请人王某,农民。法定代理人王某甲,农民。被申请人杨某甲,系冀E×××××号小型轿车驾驶人。被申请人杨某乙,系冀E×××××号小型轿车所有人。被申请人某公司申请人王某因与被申请人杨某甲、杨某乙于2015年2月18日18时许,在定位线143公里+972米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受伤,两车损坏。申请人王某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杨某乙的冀E×××××号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5)巨民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杨某乙的冀E×××××号小型轿车一辆。裁定作出后,申请人王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保全申请。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杨某乙的冀E×××××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苏翔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程晓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