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雨诉祁国军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初字第445号原告张雨,女,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告祁国军,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雨诉被告祁国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雨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雨负担。审判员 包哈吐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闫宏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