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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雨诉祁国军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初字第445号原告张雨,女,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告祁国军,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雨诉被告祁国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雨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雨负担。审判员  包哈吐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闫宏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