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章远杰与阳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远杰,阳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591号原告章远杰。被告阳庭。本院在审理原告章远杰诉被告阳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章远杰需补充提供新的证据,原告章远杰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章远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远杰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诉讼费63元,由原告章远杰承担。审判员 鄢 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金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