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历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秦培卿与山东大学齐鲁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培卿,山东大学齐鲁医院,济南市槐荫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民初字第148号原告秦培卿,女,1953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山东大学齐鲁医院,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新钢,院长。被告济南市槐荫人民医院,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姜甦,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培卿与被告山东大学齐鲁医院、被告济南市槐荫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培卿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培卿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培卿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培卿承担。审 判 长 孙晓博人民陪审员 顾建金人民陪审员 梁 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高理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