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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历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秦培卿与山东大学齐鲁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培卿,山东大学齐鲁医院,济南市槐荫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民初字第148号原告秦培卿,女,1953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山东大学齐鲁医院,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新钢,院长。被告济南市槐荫人民医院,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姜甦,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培卿与被告山东大学齐鲁医院、被告济南市槐荫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培卿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培卿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培卿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培卿承担。审 判 长  孙晓博人民陪审员  顾建金人民陪审员  梁 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高理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