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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市法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山西齐远投资有限公司与晋城市德润经贸有限公司、林文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齐远投资有限公司,晋城市德润经贸有限公司,林文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山西齐远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晋城市德润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文振,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林文振,男,1984年7月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人。申请执行人山西齐远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城市德润经贸有限公司、林文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晋城仲裁委员会(2014)晋仲裁字2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齐远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西齐远投资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户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晋城仲裁委员会(2014)晋仲裁字22号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黄大飞执行员  张云龙执行员  白素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