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诉前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刘秀芝、刘秀芝以被申请人昌黎县交通运输局地方道路管理站拖欠其运费27426元与昌黎县交通运输局地方道路管理站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秀芝,刘秀芝以被申请人昌黎县交通运输局地方道路管理站拖欠其运费27426元,昌黎县交通运输局地方道路管理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诉前保字第20号申请人:刘秀芝,退休工人。被申请人:昌黎县交通运输局地方道路管理站,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三街原昌黎师范学院院内。法定代表人:窦永峰,站长。申请人刘秀芝以被申请人昌黎县交通运输局地方道路管理站拖欠其运费27426元,多次索要未能给付为由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等额现金予以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昌黎县交通运输局地方道路管理站的银行存款3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黄利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韩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