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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黄梅县昌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张长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梅县昌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张长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647号原告黄梅县昌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梅县黄梅镇二环路**号。法定代表人:程彩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文杰,湖北恩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长国。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长虹大道***号。本院于2015年03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梅县昌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长国、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未按该通知书第三条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淑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梅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