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巨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杨明强、巨野俊龙运输有限公司、贺敬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杨明强,巨野俊龙运输有限公司,贺敬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巨民初字第219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负责人史振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于统帅,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杨明强,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嘉祥县。被告巨野俊龙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被告贺敬房,男,40岁,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嘉祥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负责人王保清,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诉被告杨明强、被告巨野俊龙运输有限公司、被告贺敬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明强、被告巨野俊龙运输有限公司、被告贺敬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徐福建审 判 员 吕常运人民陪审员 杨 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肖 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