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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立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北京泰康金控富安通企业管理中心与河北融投置业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泰康金控富安通企业管理中心,河北融投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立保字第00076号申请人北京泰康金控富安通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经济开发区西统路8号西田各庄镇政府办公楼***室-284。被申请人河北融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163号。法定代表人李萍申请人北京泰康金控富安通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申请人河北融投置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7日向我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价值800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冀州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泰康金控富安通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北融投置业有限公司名下80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冀州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向本院提供担保的坐落于冀州市信都路北侧的土地(土地证号:冀国用(2011)第**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刘 磊审判员 高纲要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晓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