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临民初字第5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沈美荣与刘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美荣,刘洋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发文字号:(2014)临民初字第5843号签发:审核:拟稿单位:民二庭拟稿人:杨宏凯份数:5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临民初字第5843号原告沈美荣,女,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海峰,内蒙古天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洋,男,个体户。上列原告沈美荣与被告刘洋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7099.84元、救护费115元、误工费1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40元、营养费640元,护理费1616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合计13910.84元。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项为以下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项。一、损害事实的发生经过:原告沈美荣受被告刘洋雇佣在其经营的一鼎一火锅店从事火锅配料、拌凉菜和烧锅炉工作,2014年1月5日16时30分许,被告刘洋雇佣的大堂经理景银东组织员工在店内上班点名过程中,原告沈美荣和景银东提出两份工作干不了,景银东答复停止烧锅炉工作,把另一份工作干好,否则扣工资,沈美荣不同意,景银东说:“你当时来的时候和你说好的,你要能干就干,不能干就走人。”沈美荣边脱工作服,边说难听话,景银东冲过去踢了沈美荣一脚,沈美荣跌倒在地。二、受害人的医疗情况:2014年1月5日原告沈美荣被120救护车送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医院检查,1月6日原告沈美荣入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6天,该院诊断:沈美荣为腰部、左臀部、左膝部软组织挫伤。三、医疗费:原告沈美荣门诊支出570.98元,住院费支出6528.86元。合计7099.84元。有合规票据为证。四、住院伙食补助费640元(40元/天×16天)。五、护理费:原告住院期间由其妹夫和外甥交替护理,其护理费应依照2014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中从事服务业人员的收入标准计算,护理费为1616元(101元/天×16天)。六、营养费:原告未能提供加强营养方面的证据,对其营养费不予支持。七、救护费:原告支出的救护费用115元属合理支出,应予支持。八、误工费:原告受伤前从事餐饮工作,其误工费应参照2014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中从事餐饮业人员的收入标准计算,误工费为1403.2元(16天×87.7元/天)。九、交通费:原告提供的出租车票出自同一本票,有的票号相连,不能真实反映其交通费支出情况,对其交通费酌情考虑100元。十、精神抚慰金:原告所受伤害程度轻微,接合伤害情节,对原告的精神抚慰金不予支持。判决结果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沈美荣受雇于被告刘洋在工作过程中被刘洋雇佣的大堂经理景银东打伤,被告刘洋应当承担赔偿原告沈美荣损失的责任。原告沈美荣辱说难听话骂大堂经理景银东引发矛盾,也有过错,应当自负30%的责任。经核定,原告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7099.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40元、护理费1616元、误工费1403.2元、交通费100元、救护费115元,合计10974.0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洋赔偿原告沈美荣各项损失10974.04元的70%即7681.83元。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以上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沈美荣负担150元,被告刘洋负担3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宏凯人民陪审员  邸玉芳人民陪审员  李冬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美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