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达达民初字第3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郭伦安、侯中华、张进平、王爱东、赵志富与四川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石化多元化产业有限公司、达州市达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兰景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达达民初字第3169号原告:郭伦安,男,汉族,生于1955年8月24日,四川省达州市人,住达州市达川区。原告:侯中华,男,汉族,生于1956年12月12日,四川省营山县人,住达州市达川区。原告:张进平,男,汉族,生于1969年10月22日,四川省达州市人,住达州市达川区。原告:王爱东,女,汉族,生于1973年6月23日,四川省营山县人,住达州市达川区。原告:赵志富,男,汉族,生于1953年2月27日,四川省达州市人,住达州市通川区。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于昌安,达州市达川区法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曹世雄,达州市达川区法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达州市达川区曹家梁社区二小区。组织机构代码:21032724-7。法定代表人:黄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军,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石化多元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天府大道南段2028号石化大厦。组织机构代码:67431988-6。法定代表人:黄久长被告:达州市达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达州市通川区西胜街73号港都月光城二楼。组织机构代码:58219965-3。法定代表人:唐千超,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袁雄先,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景成,男,汉族,生于1968年3月19日,四川省达州市人,住达州市达川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承志,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伦安、侯中华、张进平、王爱东、赵志富诉被告四川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石化多元化产业有限公司、达州市达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兰景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过程中,五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五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伦安、侯中华、张进平、王爱东、赵志富撤回起诉。已收案件受理费4500元,经本院院长批准,减半收取2250元,由原告郭伦安、侯中华、张进平、王爱东、赵志富承担。审 判 长 龙桂梅审 判 员 唐 雄人民陪审员 陈恩碧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周玉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