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马小伟与栗英杰、卢亚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小伟,栗英杰,卢亚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法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马小伟,男,生于1983年9月9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被执行人栗英杰,男,生于1965年10月20日,汉族,甘肃省合水县人.被执行人卢亚明,男,生于1964年9月27日,汉族,甘肃省合水县人.本院在执行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2014)合民初字第55号马小伟与栗英杰、卢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栗英杰分期2.197万元,剩余2.258万元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4月2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栗英杰于2015年4月30日前给付3000元,5月30日前给付5000元,6月30日前给付5000元,剩余部分于7月31日前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2014)合民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该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志航审判员 侯治峰审判员 罗耀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段建华附: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