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黄海旺与广东零贰零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旺,广东零贰零商业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354号原告:黄海旺,男,1979年12月11日出生,壮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广东零贰零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王海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昌盛、李德路,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海旺诉被告广东零贰零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零贰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绪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海旺、被告零贰零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德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海旺诉称:2015年1月4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5瓶南澳虎橡木桶窖藏干红葡萄酒和3瓶南澳虎赤霞珠干红葡萄酒,共计支出价款742.5元。上述红酒均标明原产国为澳大利亚,生产商为pengcablechateau(彭索酒庄)。后原告通过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查询,并未发现涉案商品的信息。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涉案商品的中文标签没有标注生产日期或者灌装日期,冒用虚假的生产者和商品产地,来源违法,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合法财产损失742.5元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7425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黄海旺对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产品外包装照片;2.银联签购单、购物小票、收据;3.购物时的录音录像。被告零贰零公司辩称:1.原告的证据未经公证,其作为证据提交的涉案商品可能是在其他地方购买。2.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备案管理系统是进口商的备案系统,并非生产商的备案系统。3.被告提供的报关单、检验检疫局颁发的卫生证可以证明被告销售的葡萄酒原产地为澳大利亚,且符合国家发酵酒的卫生标准,经检验合格。综上,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零贰零公司就其辩解以及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报关单(复印件);2.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复印件);3.中山市西区粤桂副食品商行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及声明书。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4日,黄海旺在零贰零公司购买了5瓶南澳虎橡木桶窖藏干红葡萄酒和3瓶南澳虎赤霞珠干红葡萄酒,共支出价款742.5元。零贰零公司为此出具购物小票、收据、发票。涉案产品的中文标签均标示有“原产国:澳大利亚;葡萄年份:2010;保质期:10年;生产商:pengcablechateau(彭索酒庄);中国总代理:东方明日(晋江)进出口有限公司”等内容,但没有标注生产日期或灌装日期。黄海旺称其通过国家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信息查询,未查询到pengcablechateau的企业,认为涉案产品伪造冒用虚假无效生产者和商品产地,加上没有标注生产日期或灌装日期,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诉至本院主张前述权利。另查明,零贰零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系从中山市西区粤桂副食品商行进货。本院认为:由零贰零公司出具的收据、购物小票已载明黄海旺购买了涉案商品,零贰零公司亦认可购物小票及发票的真实性。因此,本院确认黄海旺与零贰零公司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的事实。零贰零公司否认诉争商品系其销售,但无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涉案商品标注葡萄年份却未标注生产日期或者灌装日期,属于标签标识不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因此,零贰零公司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确保其销售的食品具有相关许可证和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本案中,零贰零公司提供的报关单、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仅有复印件,其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法确认,无法证明涉案商品具有相关许可证和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同时,零贰零公司提供的中山市西区粤桂副食品商行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仅能证明涉案商品从该商行进货,而该商行既非生产商,亦非进品商,其所作声明无法证明涉案商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之规定,零贰零公司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属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黄海旺要求零贰零公司退回货款并支付十倍价款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东零贰零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向原告黄海旺返还货款742.5元并支付7425元的赔偿金;原告黄海旺将5瓶南澳虎橡木桶窖藏干红葡萄酒、3瓶南澳虎赤霞珠干红葡萄酒退还给被告广东零贰零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黄海旺已预交),由被告广东零贰零商业连锁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告广东零贰零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迳付原告黄海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绪源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姚 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