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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谷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谷民初字第36号原告张某,男,出生于1981年11月15日,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农民。被告程某,女,出生于1983年3月15日,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理由充分,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白丽萍代理审判员  李文强人民陪审员  杨 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友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