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王甲武与蒙阴县蒙阴街道办事处谭家召子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甲武,蒙阴县蒙阴街道办事处谭家召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蒙民初字第193号原告:王甲武,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刘波,蒙阴县汶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蒙阴县蒙阴街道办事处谭家召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应臣,该村主任。原告王甲武与被告蒙阴县蒙阴街道办事处谭家召子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珍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甲武及委托代理人刘波、被告蒙阴县蒙阴街道办事处谭家召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应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甲武诉称,2008年,被告购买我的茶叶等进行发��福利待遇,共计拖欠我茶叶款等2560元,此款经我数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为此,具状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我货款256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蒙阴县蒙阴街道办事处谭家召子村村民委员会辩称,现任村委是去年才刚上任,对之前的事不清楚。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29日,被告为向村里的烈属等发放福利,向原告购买茶叶、白糖、蜡烛等物品,共计款2560元,并由被告时任书记、副书记的赵京礼、张明久为原告出具收到条一份。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56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收到条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各自��义务,被告在收到原告提供的货品后,理应及时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货款,被告欠原告货款2560元至今未支付,事实清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56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蒙阴县蒙阴街道办事处谭家召子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王甲武货款25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蒙阴县蒙阴街道办事处谭家召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珍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石庆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