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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颂祥诉被告龚立新、彭俊奇、郭世骄、彭思玉、王驰、彭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颂祥,龚立新,彭俊奇,郭世骄,彭思玉,王驰,彭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102号原告王颂祥,男,汉族。被告龚立新,男,汉族。被告彭俊奇,男,汉族。被告郭世骄,男,汉族。被告彭思玉,男,汉族。被告王驰,男,汉族。被告彭强,男,汉族。原告王颂祥诉被告龚立新、彭俊奇、郭世骄、彭思玉、王驰、彭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5年4月7日8时40分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颂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按时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王颂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王颂祥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志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