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颂祥诉被告龚立新、彭俊奇、郭世骄、彭思玉、王驰、彭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颂祥,龚立新,彭俊奇,郭世骄,彭思玉,王驰,彭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102号原告王颂祥,男,汉族。被告龚立新,男,汉族。被告彭俊奇,男,汉族。被告郭世骄,男,汉族。被告彭思玉,男,汉族。被告王驰,男,汉族。被告彭强,男,汉族。原告王颂祥诉被告龚立新、彭俊奇、郭世骄、彭思玉、王驰、彭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5年4月7日8时40分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颂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按时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王颂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王颂祥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志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