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执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王燕与被执行人江苏华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社会保险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燕,江苏华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执字第366号申请执行人王燕。委托代理人李文美。被执行人江苏华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扬子中路199号。法定代表人高晓鸣。申请执行人王燕与被执行人江苏华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社会保险争议纠纷一案,扬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扬劳人仲案字第31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30287.7元,承担本案执行费354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已破产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经查证被执行人已破产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扬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扬劳人仲案字第318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即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有斌审 判 员 林 星代理审判员 高慧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