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郯执字第1222号-2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孙传朋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芙锐,孙传朋,刘夫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郯执字第1222号-2申请执行人周芙锐,男,1968年9月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孙传朋,男,1970年12月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刘夫卫,男,1980年10月生,汉族,郯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郯民初字第181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传朋在郯城县农村商业银行郯城支行的存款3000元。上述款项划拨至郯城县人民法院单位银行帐户(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帐号:800001821005000000090)。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闻振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清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