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富执字第2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富民县永一村委会与严选择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民县永一村委会,严选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0)富执字第296-2号申请执行人富民县永一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李秉正。被执行人严选择,男,1963年4月15日生。关于富民县永一村委会与严选择欠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1999)富经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严选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富民县永一加油站于2002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该案的执行标的为支付申请执行人富民县永一加油站欠款本金1358元,滞纳金190元,承担诉讼费100元,迟延利息50元,共计169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富民县永一加油站因体制改革被撤销,第三人富民县永一村委会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受理并裁定变更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为富民县永一村委会。2015年4月7被执行人严选择主动履行了赔款义务(已给付申请人富民县永一村委会的欠款本息1698元)。申请人愿意对(1999)富民经字第22号民事���决书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1999)富民经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施 凡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恩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