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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钟祥石民一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蒋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石民一初字第00036号原告蒋某,农民。被告蔡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蒋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原告自动放弃或对自已的诉讼权利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审判员  任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