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钟祥石民一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蒋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石民一初字第00036号原告蒋某,农民。被告蔡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蒋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原告自动放弃或对自已的诉讼权利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审判员 任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