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刑执字第2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吕小兵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小兵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刑执字第2099号罪犯吕小兵,男,1996年5月18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石棉县人,文化程度小学,住石棉县,现在四川省邛崃监狱八监区服刑。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9日作出(2010)石棉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小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千元。刑期自2010年5月26日起至2016年5月2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11月1日交付执行,于2014年9月25日从成都少管所调入邛崃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四川省邛崃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吕小兵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自2011年1月以来共计获得改造积分184分,且该犯被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履行。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吕小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小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 寒代理审判员 何云鹏人员陪审员于春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汪云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