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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高广华与济南增富木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345号原告高广华,男,生于1953年10月1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济南增富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李宗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德良,男,生于1982年8月23日,汉族,该公司职工,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广华与被告济南增富木业有限公司返还设备、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广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9元,由原告高广华负担。审 判 长  栗伟昭人民陪审员  高 翔人民陪审员  陈双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