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雷某与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320号原告雷某。被告龚某。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雷某与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雷某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雷某负担。审判员 周红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范进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