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卓依娇与李国春、徐秀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卓依娇,李国春,徐秀芳,李学显,李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78号原告卓依娇,女,汉族,1958年10月30日出生,住长乐市。被告李国春,男,汉族,1965年7月17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徐秀芳,女,汉族,1965年5月20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系被告李国春之妻。被告李学显,男,汉族,1987年7月12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李晓霞,女,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系被告李学显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卓依娇与被告李国春、徐秀芳、李学显、李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学显名下的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浦上大道410号天鹅湾14#楼*复式单元、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浦上大道410号天鹅湾12#、14#楼连体地下室1层*车位及福州市台江区上海街道怡园路东侧中央第五街1#楼15层*办公的房屋所有权,并提供原告本人名下的福州市台江区台江路254号南方商厦北楼*单元的房屋所有权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告李学显名下的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浦上大道410号天鹅湾14#楼*复式单元(榕房权证R字第××号)的房屋所有权。以价值65万元为限。冻结期限三年,冻结期间不得交易和转让。二、立即冻结被告李学显名下的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浦上大道410号天鹅湾12#、14#楼连体地下室1层*车位(榕房权证R字第××号)的房屋所有权。以价值65万元为限。冻结期限三年,冻结期间不得交易和转让。三、立即冻结被告李学显和被告李晓霞共有的福州市台江区上海街道怡园路东侧中央第五街1#楼15层*办公(权证号第2011335704号)的房屋所有权。以价值65万元为限。冻结期限三年,冻结期间不得交易和转让。四、立即冻结原告卓依娇名下的福州市台江区台江路254号南方商厦北楼*单元(榕房权证R字第××号)的房屋所有权。冻结期限三年,冻结期间不得交易和转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利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许 莉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