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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1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毛建云与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建云,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14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毛建云,男。委托代理人王威,广东深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晓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凯,男。上诉人毛建云与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劳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在人民法院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违反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被上诉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    琛审判员 张  永  彬审判员 王  晋  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晓璇(兼)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