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元执行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徐丽琴与被执行人姜金钰、姜志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丽琴,姜志寿,姜金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元执行字第714号申请执行人徐丽琴,女,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姜志寿,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姜金钰,女,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申请执行人徐丽琴与被执行人姜金钰、姜志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18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姜金钰、姜志寿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未能履行,权利人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姜金钰、姜志寿有多个债务案件在本院执行中,被执行人姜金钰、姜志寿名下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姜金钰、姜志寿所有位于三明市三元区的房产、三明市梅列区的房产,评估、拍卖、处置需较长时间。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180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康乐审判员 陈泽明审判员 蔡章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郭立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