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商初字第1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淄博市周村区宏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彬、季玲、淄博鑫瑭贸易有限公司、牛世超、翟红、淄博万民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市周村区宏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彬,季玲,淄博鑫瑭贸易有限公司,牛世超,翟红,淄博万民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商初字第169-2号原告淄博市周村区宏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法定代表人周祖俊。被告王彬。被告季玲。被告淄博鑫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法定代表人王彬。被告牛世超。被告翟红。被告淄博万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法定代表人翟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市周村区宏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彬、季玲、淄博鑫瑭贸易有限公司、牛世超、翟红、淄博万民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同意还款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市周村区宏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市周村区宏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5.00元,财产保全费1338.00元,共计人民币3123.00元,由原告淄博市周村区宏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苗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