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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高兴帅与刘正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419号申请执行人:高兴帅,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教师,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刘正化,男,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高兴帅与被执行人刘正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05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正化所有的车牌号为“皖C×××××”号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