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1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娥娥与王凤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娥娥,王奋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1088号原告李娥娥,女,1972年1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锦界镇。被告王奋忠,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神木县人,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娥娥诉被告王奋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李娥娥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王奋忠的住址并非现居住地,且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与原告李娥娥所作调查笔录确认原告李娥娥无法提供被告王奋忠的准确住址。本院认为,因原告李娥娥在诉讼中不能提供被告王奋忠准确的送达地址,且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王奋忠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娥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依法免于收取。(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乔广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改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