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1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沈兆平与朱凤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兆平,朱凤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843号申请执行人沈兆平,私营业主。被执行人朱凤兰,女,1962年11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91962********,汉族,居民,住东台市梁垛镇台南社区兴鹤村*组**号。申请执行人沈兆平与被执行人朱凤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2013)东商初字第04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朱凤兰偿还原告沈兆平借款80000元及其利息(从2013年10月1日起至约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分别于2014年1月底前、2014年9月底前、2015年9月底前、2016年9月底前、2017年9月底前各给付原告沈兆平借款5000元及其利息、15000元及其利息、20000元及其利息、20000元及其利息、20000元及其利息;原告沈兆平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被告朱凤兰未能按时足额履行上述第一条确定的义务,则原告沈兆平即可按80000元(已履行的部分相应扣减)及其利息(从2013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申请人民法院法院强制执行,并由被告朱凤兰负担案件受理费9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房产、车辆等相关登记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未有执行到位款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台市人民法院(2013)东商初字第04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梅 勇审判员 王世华审判员 王秀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