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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金民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阳县支行诉被告许恒远、许廷来、许宣伟、淮阳县新生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阳县支行,许恒远,许廷来,许宣伟,淮阳县新生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金民字第0005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阳县支行。地址:淮阳县城关镇西城区。委托代理人刘忠,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周文福,该行员工。被告许恒远,男,汉族,住淮阳县。被告许廷来,男,汉族,住淮阳县。被告许宣伟,男,汉族,住淮阳县。被告淮阳县新生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地址:淮阳县城关镇贾庄行政村马庄。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阳县支行诉被告许恒远、许廷来、许宣伟、淮阳县新生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阳县支行于2015年4月7日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阳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阳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被告淮阳县新生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自愿承担。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靳伟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