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二中民保字第04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润地利科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保字第04699号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293号。负责人胡建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福泽,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西宁,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润地利科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蠡园开发区太湖西大道1890号太湖明珠发展大厦30F。法定代表人王和平。被申请人王和平,男,1959年6月6日出生。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称:2014年1月21日,申请人与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信托公司)、润地利科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润地利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地利公司)签订了2013华融京资产字第XX号《债权转让协议》。国联信托公司将其拥有的润地利公司一亿二千万的债权及其项下权利转让给申请人,转让价款一亿二千万,润地利公司同意履行合同项下还款义务。同日,申请人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常州支行)、常州润旦洲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旦洲公司)三方签订了2013华融京资产字第XX号《信贷资产转让合同》,民生银行常州支行将其拥有润旦洲公司5千万债权及其项下权利转让给申请人,转让价款5千万,润旦洲公司同意履行合同还款义务。申请人依约定分别向国联信托公司、民生银行常州支行支付转让价款。同日,申请人与润地利公司、润旦洲公司三方签订了2013华融京资产字第XX号《债务重组协议》,约定:润地利公司自愿承担润旦洲公司所欠债务,作为重组协议的债务人,按照协议向申请人分期归还重组债务本金及支付重组收益。重组债务为两项债务之和,重组本金一亿七千万,期限24个月,偿还方式为前12个月(至2015年1月27日),需偿还5100万,满18个月(至2015年7月27日)需偿还6800万,剩余债权本金到期日偿还。若润地利公司未能偿还任何一期重组债务本金的,申请人有权宣布重组债务立即到期。2014年1月2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王和平签订《保证协议》,王和平对润地利公司在《债务重组协议》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润地利公司未按约定在2015年1月27日前偿还债务本金5100万元,且存在财务状况恶化、已被其他债权人起诉等情况,申请人依照《债务重组协议》,向润地利公司宣布所有重组债务立即到期,并要求立即偿还全部重组债务本金、重组收益或其他应付款项。润地利公司未偿还债务,王和平亦未履行保证责任。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对润地利公司、王和平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8556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自有资产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润地利科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和平所有的财产,限额人民币一亿八千五百五十六万元。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汉一审 判 员  李 琴代理审判员  卫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孙玉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