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刑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鲁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广刑初字第0007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鲁某某,男,1982年1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郎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人鲁某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3月24日被广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德县看守所。广德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刑诉(201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梅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8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鲁某某驾驶皖P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祥花路誓节镇路段由南向北行驶,途径祥花路0KM+855M时,将相对方向行驶的由吕某某驾驶的皖P20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撞倒,导致吕某某受伤,后经广德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调查认定,被告人鲁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为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当事人身份信息、机动车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尸体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人刘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鲁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被告人鲁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8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鲁某某驾驶皖P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祥花路誓节镇路段由南向北行驶,途径祥花路0KM+855M时,将相对方向行驶的由吕某某驾驶的皖P20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撞倒,导致吕某某受伤,后经广德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调查认定,被告人鲁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鲁某某于事故发生后电话向广德县公安局投案,并于2014年9月29日主动到广德县公安局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民事部分已部分达成协议,被告人鲁某某的行为已取得部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当事人身份信息、机动车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尸体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人刘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鲁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时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民事部分已部分达成协议,被告人鲁某某的行为已取得部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亦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合以上被告人鲁某某的犯罪情节和量刑情节,为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2015年9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祚松人民陪审员 姚国华人民陪审员 徐长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