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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林民三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伏英与林州市茶店乡小碾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伏英,林州市茶店乡小碾村民委员会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林民三初字第97号原告王伏英,女,1947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址林州市。被告林州市茶店乡小碾村民委员会,住址林州市茶店乡小碾村。负责人张银书,该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伏英诉被告林州市茶店乡小碾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方太增审判员  赵媛媛审判员  张长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罗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