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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法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李文龙与李景云、闫卫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龙,李景云,闫卫,苏世峰,石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法执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李文龙。被申请执行人李景云。被申请执行人闫卫。被申请执行人苏世峰。被申请执行人石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文龙与被申请执行人李景云、闫卫、苏世峰、石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乐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乐商初字第100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苏世峰、石飞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乐商初字第100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谭曙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成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