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陈红丽与王成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丽,王成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10号原告陈红丽,女,196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陈少尊,男,1959年7月4日出生,汉族,系陈红丽之夫。被告王成财,男,196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丽与被告王成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红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45元,减半收取722.5元,由原告陈红丽负担。审 判 长 林超拔审 判 员 苏昌庆人民陪审员 林秀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罗洁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