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高民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杨茂荣、湖北海厦建设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与湖北海厦建设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宋于胜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茂荣,湖北海厦建设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宋于胜,胡德崇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高民初字第500号原告杨茂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爱萍,江苏环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海厦建设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许庄街道创业大道北侧。负责人薛行健。被告宋于胜。被告胡德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茂荣与被告湖北海厦建设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宋于胜、胡德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茂荣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茂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左雪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