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民初字第00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藁城市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藁城市支行诉贾某某与贾某某、郑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藁城市支行,贾某某,郑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078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藁城市支行,地址:藁城市。负责人:李英敏,行长。被告:贾某某,藁城市。被告:郑某某,藁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藁城市支行诉贾某某、郑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藁城市支行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允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藁城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1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2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白云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