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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宁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叶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宁民初字第38号原告:叶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为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审 判 员  朱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姚青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