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灵执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赵细玉与周建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灵执字第651号申请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周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与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对涉案标的房屋进行产权过户,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向房产及土地部门送达过户的相关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该案已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灵民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盘金塶审 判 员 罗绍刚代理审判员 秦陆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刘大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