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执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雪雪与藏养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民执字第0012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藏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2015)扶民初字第001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藏某某给付经济帮助费1000元。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藏某某自觉履行判决义务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交纳案件款1000元,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当日将案件款1000元全部领回。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扶民初字第001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锁林执行员 孙武斌执行员 陈军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