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汾商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郑以财与郑以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以财,郑以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汾商初字第91号原告:郑以财。被告:郑以家。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以财诉被告郑以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以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郑以财负担。审判员 鲁拥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汪 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