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邵执行字第1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钟玲与吴林炳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玲,吴林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邵执行字第1442号申请执行人钟玲。被执行人吴林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玲与被执行人吴林炳合伙协议纠纷[(2014)邵民初字第153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但在执行期限内无法履行协议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武市人民法院(2014)邵民初字第15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袁文渊执行员 杨雪武执行员 张 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碧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