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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二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马鞍山金泉工业介质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佑德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金泉工业介质科技有限公司,苏州佑德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二初字第00066号原告:马鞍山金泉工业介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刘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祖斌,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佑德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法定代表人:刘宽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金泉工业介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佑德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金泉工业介质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纠纷已自行解决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苏州佑德五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金泉工业介质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金泉工业介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金泉工业介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解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