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保执字第32号杨少华:你与冉海军买卖房屋债权纠纷一案,保定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2014)保裁字第7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冉海军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人冉海军支付购房款人民币10000元,支付仲裁费人民币550元.2、偿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4、如果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如果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你予以罚款、拘留;如果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法定情节的,人民法院将把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你进行信用惩戒。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特此通知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西城支行户名: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96特此通知执行员:徐旺琪张鹏鑫联系电话:0312—310****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院印)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皖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柜不腔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