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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一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一初字第634号原告何某某,女,1987年6月17日生,汉族,高安市人。被告黄某某,男,1985年8月2日生,汉族,高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理由是双方已和好。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以与被告黄某某和好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审判员  高三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金 川